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

董事名單 董事會重要決議 績效評估 審計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
董事名單
第十三屆董事會成員名單
姓名職稱主要學經歷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國新董事長交通大學管理碩士
友達光電(股)公司總經理暨營運長
友達光電(股)公司資深副總經理暨視訊產品事業群總經理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勝凱董事台灣大學管理學院EMBA商學碩士
成功大學物理碩士
宇沛永續科技(股)公司董事長暨總經理
友達光電(股)公司循環經濟事業副總經理
友達光電(股)公司製造整合室副總經理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柯富仁董事交通大學光學(科學)工程博士
友達光電(股)公司執行長暨總經理
元太科技(股)公司董事長暨執行長
蘇峯正董事美國紐約州立大學材料工程博士
隆達電子(股)公司董事長
友達光電(股)公司副總經理
陳益世獨立董事交通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碩士
宇瞻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宏碁(股)公司副總經理
李正中獨立董事

交通大學材料工程博士
美國史丹福大學商學院研究所高階主管專班
工業技術研究院電子與光電系統研究所副所長
工業技術研究院顯示中心主任室副主任

龍惠施獨立董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系學士
祥龍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曜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會計主管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暨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葳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暨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安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暨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董事會權責

本公司董事會負責指導公司策略、監督管理階層、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對公司及股東會負責、依照法令及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董事多元化

依據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並規範董事會成員應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包括:營運判斷能力、經營管理能力、危機處理與風險管理能力、產業知識與國際市場觀、領導與決策能力、財務管理與資訊安全管理能力等。本公司董事會由七名董事(含三名獨立董事)組成,其組成之多元化政策具體管理目標及達成情形如下:

管理目標達成情形
獨立董事席次逾三分之一達成
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未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達成
女性董事席次不少於一席達成

董事會多元化情形請參閱下表:

本公司女性董事占比為14%,全體董事平均年齡為61歲。

董事會獨立性:
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共7名,其中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占比為29%、自然人董事4名佔整體董事比例為57%、獨立董事3名占整體董事比例為43%,1名獨立董事任期年資在3年以下,1名獨立董事任期年資在3~9年,1名獨立董事任期年資在9年以上,獨立董事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獨立董事之規範;且董事選任時及任職期間皆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各董事間均皆無配偶及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繼續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任期達三屆之理由:

該獨立董事於任職期間符合獨立性之要求,並具備豐富產業經驗與執行業務所須專業能力,可發揮其專才繼續給與董事會監督暨提供專業意見,且考量董事會成員整體多元化,故選舉後繼續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

董事專業資格及獨立董事獨立性情形請參閱下表:

註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1.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2.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3. 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者。
  4. 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
  5.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6.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7. 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註2:

  1. 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未逾三家。
  3. 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1) 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
(3)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 公司與他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7) 公司與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8) 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9) 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本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