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與政策

誠信經營 人權政策 品質政策 環安衛政策 供應商管理
誠信經營成果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由人力資源中心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並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會報告。同時進行以下行動以落實誠信經營管理:

  1. 公司官網揭露「誠信經營守則」、企業永續發展專區揭露誠信政策及員工誠信年度宣導、發布誠信宣言等。
  2. 製作誠信暨道德宣導內容,並於公司內電子佈告欄進行播放,如智慧財產權、商業廉潔行為、個資保護宣導、反托拉斯及貪汙宣導等。
  3. 每年進行「道德暨誠信經營守則」電子簽署
  4. 與供應商交易前要求簽訂「誠信交易約定書」 、「供應商/外包商行為準則符合性聲明書」
  5. 每年安排誠信經營相關課程:
課程內容2023年受訓人次受訓總時數
道德暨誠信通識課程3,577643.7
反托拉斯法實務分享/宣導1717
內線交易之規範及防範宣導346270
誠信經營-反貪腐課程26671.8
誠信經營-廉潔反貪腐(進階)課程16148.3
主要掌理下列事項:
  1. 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2. 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不誠信行為風險,並據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於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3. 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4. 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5. 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6. 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效運作,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7. 定義廉潔職務範疇,每年盤查廉潔職務人員名單。
本公司訂定之防範方案涵蓋下列行為:
  1. 禁止行賄及收賄。 
  2.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3. 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4. 禁止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5. 禁止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6. 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7. 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防範內線

本公司訂定之『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第六條明確規定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受雇人不得向知悉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人探詢或蒐集與個人職務不相關之公司未公開內部重大資訊,對於非因執行業務得知本公司未公開之內部重大資訊亦不得向其他人揭露。 相關內容請參閱「重要公司文件」。

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已訂定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作業程序,為保障股東平等,使投資者能取得公司資訊,以及避免內部人員為自己獲取不當得利,本公司已訂定禁止公司董事或員工等內部人員利用市場上無法取得的資訊來獲利之規範。

董事會成員、經理人等內部人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以高度自律及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

本公司平均每月至少一次對董事、經理人等內部人進行相關法令等之宣導與常見違規案例之提醒。對於新任董事、經理人等於就任2日前或就任日時提供相關宣導資料,其內容包括重大訊息之保密作業,內線與短線交易等之股份買賣限制與罰則及常見違規案例提醒等。

本公司對於新就任內部人已依前述作業程序落實提供宣導資料、且就現任內部人每月提供注意事項提醒,另視需要或法規修訂時,亦不定期提供相關宣導資料。

本公司重視股東知的權利且落實防範內線交易,確實遵守資訊公開之相關規定,將公司財務、業務、內部人持股及公司治理情形,經常且即時利用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司設置之網站提供訊息予股東。為維護股東權益,落實股東平等對待,本公司已訂定內部規範,禁止公司內部人利用市場上未公開資訊買賣有價證券。前項規範包括本公司內部人於獲悉公司財務報告或相關業績內容之日起之股票交易控管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董事不得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和每季財務報告公告前十五日之封閉期間交易其股票;且於每次前述封閉期間開始前通知內部人以供遵守。

本公司另訂有「道德暨誠信手冊」、「員工道德管理辦法」,以規範要求全體同仁在從事日常工作及執行業務時,恪守公司誠信道德之標準,並開辦反托拉斯課程,以確保同仁相關規範,避免發生違法之情事。

檢舉管道

檢舉人保護制度

本公司《組織溝通管理辦法》內另訂「保護檢舉人措施」,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打擊或報復檢舉人,檢舉案之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等相關資料均應留存書面文件,並由專責單位妥善保留5 年。依據本公司「檢舉管道及保護制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舉報者個人及所提供資料及隱私採取適當之保護及保密措施。

因組織溝通形式包含檢舉不法事件,爲保障檢舉人依法行使檢舉權利,特定相關保護措施與政策,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1. 本公司各部門和對被檢舉單位、被檢舉人以及檢舉內容有管轄權的機關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依法受理檢舉,共同做好保護檢舉人合法權益的工作。
  2.  一切機關和組織都應當鼓勵和支持員工和供應商依法檢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打擊或報復檢舉人。
  3. 保護檢舉人應當遵循爲檢舉人保密、檢舉有功受獎和檢舉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
  4. 檢舉人需以真實姓名透過面述、信函、電話或其他形式檢舉,也可以委托他人檢舉。檢舉人應當如實提供情况,說明被檢舉人的姓名、單位、職務、被檢舉單位的名稱,以及違紀、違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實、線索或證據等資訊,若檢舉事件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應呈報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
  5. 相關單位接獲檢舉後,應逐件登記,如實記錄及受理,並自收到檢舉後二個月內,將調查情况或處理結果告知檢舉人;逾期不能告知的,應向檢舉人說明原因。
  6.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妨礙承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接受檢舉和查處檢舉案件。違反本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